王春龙律师,沈阳工程款纠纷律师,现执业于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在实践中,省市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从而制定了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这样可以规范在建设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安全事故的发生。那么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
一、单位和人
单位:市人防办工程科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任。
二、监督权力行使依据
1、《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请你们按照‘谁审批开工报告、谁负责安全监管职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安全监管,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安全监控。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5、《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第51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单位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6、《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第51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煤矿、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井下作业、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时缴纳保险费。”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行使以下职权”。
三、监督范围和安全标准
1、监督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安全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防工程应办理生产安全监督手续,实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符合人防工程建设的规定程序。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健全。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
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操作工、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维修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临时用电、土方、模板、脚手架、起重吊装以及有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保护等专项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齐全。
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机械设备、机具、配件、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制定并可行。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办理。
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已经预存。
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已经确定和拨付。
四、申报材料
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3、专项工程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方案。
4、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意见。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安全生产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7、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监理工程师持证上岗资格证书。
8、生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定和拨付凭证。
9、预存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凭证。
10、办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五、受理
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登记备案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材料与监督实施
1、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2、承办人B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按照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实施施工现场核查,签署现场核查意见。如需整改的,应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3、承办人A根据施工现场核查结果,将申报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交科长审核,符合生产安全监督条件的,报主任签批,予以办理生产安全监督手续。
4、对已办理生产安全监督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由承办人A组织履行人防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督职责。实施人防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督。可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检查。查验有关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设备设施和施工过程。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或要求暂时停止施工。对于重大的安全工作隐,应上主任办会议研究或在科长办公会议通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XX市人防办网站长期公布。
八、工作时限
1、办理生产安全监督手续,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实施人防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监督,自生产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至该项工程竣工验收之日结束。
九、监督检查
执行《XX江市人防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追究
执行《XX市人防办公室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办法试行》
建设人防工程,有了人防工程生产安全监督制度制定的管理办法,强化了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建设人防工程是平时防灾,战时防空的安全保障,建设人防工程具有重大的意义,不应掉以轻心。
建设、设计单位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可能涉嫌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本罪的成立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则不是犯罪。另外,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单位,个人不构成本罪。那么,到底法律中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来为你作介绍。
一、什么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概念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中规定本罪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为必要条件,否则不是犯罪;另一个,本罪是单位犯罪,并且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不过实践中要是出于过失实施了相关行为的话,此时是不能认定构成此罪的。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内容,上文已经做出了介绍,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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